以「被迫解除」主张经济补偿金,这些法定要件要满足
以单位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理由被迫解除并主张经济补偿金,须以客观存在克扣、拖欠等情形为前提。举证不实,分文难获。
以「被迫解除」主张经济补偿金,这些法定要件要满足
劳动合同法第 38 条赋予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存在过错时的单方解除权,并可以据此主张经济补偿金。但被迫解除不是「想要补偿金就能用」的万能工具——它以用人单位客观存在克扣工资、拖欠提成、欠付加班费等情形为前提。
裁判实践中常见的抗辩空间包括:提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放假期间实际发放金额已高于法定应付标准;工资结构中提成已覆盖加班对应的劳动成果;以事假流程请假就诊、未提交病假申请的,病假工资难以支持。
在一个企业应诉案例中,劳动者提出八项仲裁请求,仲裁逐项核查后认定克扣工资、提成、加班欠付均不成立,不满足被迫解除的法定要件,仅支持了未休年休假工资,其余全部驳回。对劳动者而言,发出被迫解除通知前先请专业人士评估证据,避免「解除了、补偿没拿到」的两难局面。
本站内容属普法与经验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或结果承诺。个案结果因事实与证据不同而异,具体法律问题请另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