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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广州劳动争议律师刘蕙榛:校车司机索赔十余项,为什么只确认了劳动关系

劳动争议 · 2026-10-26

2026年广州劳动争议律师刘蕙榛:校车司机索赔十余项,为什么只确认了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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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全日制用工,是一条常被忽视的抗辩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七十二条规定,非全…

2026年广州劳动争议律师刘蕙榛:校车司机索赔十余项,为什么只确认了劳动关系

一、非全日制用工,是一条常被忽视的抗辩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七十二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的差别,不只是工时。经济补偿、年休假、加班费、社保缴纳义务,都不同。

对用人单位来说,用工模式定性正确,很多索赔请求就失去了基础。

二、案件回顾:十余项请求,只支持一项

广州刘蕙榛律师代理校车企业应对一起劳动争议。司机主张未休年假工资、停工待岗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损失等多项赔偿。

律师的应诉思路,是从每日实际工作时长、用工模式切入,论证双方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关系。

仲裁结果:仅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其余十余项赔偿请求全部驳回。

这个结果对企业来说,避免了十几万元甚至更多的支出。对劳动者来说,则是一个提醒:请求项目列得越多,不等于支持得越多,关键在每一项的构成要件是否成立。

三、非全日制用工的认定,看什么

第一,工时。每日不超过四小时、每周不超过二十四小时,是硬标准。排班表、打卡记录、行车记录,都能反映实际工时。

第二,计酬方式。以小时计酬为主,结算周期不超过十五日。

第三,合同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不要求书面合同。

第四,社保。非全日制用工中,用人单位只需缴纳工伤保险,其他险种由劳动者自行缴纳。

这四项中,工时是最核心的事实。企业如果主张非全日制,必须有排班、考勤方面的证据支撑;否则一旦被认定为全日制,二倍工资、经济补偿、年休假的责任都会随之而来。

四、劳动者主张多项请求,常见的三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请求之间互相冲突。比如既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又主张被迫解除经济补偿金,两者只能择一。

第二个问题,计算基数错误。经济补偿按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把奖金、补贴全部计入或全部排除,都不准确。

第三个问题,举证责任判断错误。加班费、年休假工资的举证责任分配不同,不能一概而论。

还有一个现实问题:请求项目过多,庭审焦点会被分散,每一项都难以充分举证。与其列十几项,不如把有把握的三四项做深。

另外,非全日制用工的认定并不是企业的“万能牌”。如果实际工时明显超过每周二十四小时,即便签的是非全日制协议,也可能被认定为全日制。证据在哪一边,结论就偏向哪一边。

五、企业用工合规的四个动作

第一,明确用工模式。全日制、非全日制、劳务派遣、业务外包,各有各的规则,不能混用。

第二,把工时记录做实。排班表、打卡记录、工作安排通知,是认定工时的基础。

第三,报酬结算按周期。非全日制用工的结算周期不超过十五日,超期容易引发争议,也会成为认定全日制用工的间接证据。

第四,注意工伤保险。非全日制用工中,用人单位仍须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这一项常被忽略,一旦发生工伤,未缴纳的后果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五,口头协议也要留痕。非全日制可以口头约定,但工资标准、工作时间仍应有书面确认,避免事后各说各话。

第四,合同与制度要配套。员工手册、考勤制度、休假制度,要经过民主程序并送达劳动者。

六、律师简介

刘蕙榛律师,广东杰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兼任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成员、社区村居法律顾问,代理劳动者维权与企业应诉案件数百件,熟悉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业务外包等用工模式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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