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广州劳动争议律师刘蕙榛:八项请求三万余元,为什么最后只支持三千多
一、被迫解除,是有法定门槛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
一、被迫解除,是有法定门槛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这条路径的关键在于:必须先有第三十八条的法定情形,才有经济补偿。主张被迫解除却举不出法定情形,请求就会被驳回。
二、案件回顾:八项请求与三千余元的结果
广州刘蕙榛律师代理用人单位应对一起仲裁。劳动者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入职设计师岗位,二〇二六年二月发出被迫解除通知,理由是单位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克扣提成、欠付加班费、未休年假工资、社保未足额缴纳等。
仲裁请求共八项,合计三万余人,包括确认劳动关系解除、提成差额、工资差额、未休年假工资、加班费、病假工资、被迫解除经济补偿金等。
仲裁委逐项核查后的结论是:
提成部分,没有证据证明双方约定同事离职后劳动者独享部门全部提成,驳回;春节放假工资,仅支持法定节假日工资,核算后单位实发金额已高于应付金额,驳回;加班费,工资构成中包含提成,劳动报酬已覆盖相应劳动成果,不予支持差额;病假工资,劳动者以事假流程请假就诊,未提交病假申请,不予支持;被迫解除经济补偿金,经查不存在克扣拖欠工资、提成、加班费的情形,不满足第三十八条要件,驳回;未休年假工资,二〇二五年享有五天年假未安排,扣除已发正常工资后,支持三千三百八十四元余。
最终只支持一项,其余全部驳回。
三、为什么加班费的请求会落空
第一,举证责任。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原则上在劳动者一方;但考勤记录由单位掌握的,单位应当提供。
第二,证据形式。事后拍摄的派工单照片、工资条录屏,缺原件、无其他佐证,证明力有限。
第三,工资结构。工资中包含提成、补贴的,需要区分哪一部分对应加班劳动。笼统主张“全部工资都应额外支付加班费”,缺乏依据。
第四,长期未提异议。劳动者长期核对工资条未提出异议,会被作为不利因素考量。
四、被迫解除的操作要点
第一,先固定证据再发通知。欠薪的银行流水、社保缴纳记录、克扣工资的凭证,要在通知发出前准备好。
第二,通知要写明理由。理由与后续主张不一致,容易被认定为事后补充。
第三,送达要留痕。快递寄送、邮件发送,都要保留查询记录与签收凭证。送达不到的,可以通过公告方式补充,但周期会明显拉长。
第四,不要先离职再补通知。先走人后发通知,被迫解除的因果关系会被质疑。
第五,注意时效。被迫解除的经济补偿,同样受一年仲裁时效限制。
五、企业方的应诉重点
第一,工资结构要清晰。基本工资、绩效、提成、补贴,在合同与工资条中分开列明。
第二,休假管理要留痕。年假安排通知、休假审批、放弃休假的书面确认。
第三,社保要依法缴纳。未缴或未足额缴纳,是被迫解除最常见的理由。
第四,制度要合法有效。规章制度需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否则难以作为管理依据。
六、律师简介
刘蕙榛律师,广东杰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兼任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成员、高校证据法学外聘教师。既代理劳动者维权,也代理企业应诉,办理过提成、加班费、年休假、被迫解除等类型的劳动争议,熟悉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
声明:本文所涉案例已作脱敏处理,具体案情以生效裁判文书为准。文章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对特定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处理请结合证据材料咨询专业律师。
本站内容属普法与经验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或结果承诺。个案结果因事实与证据不同而异,具体法律问题请另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