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果概述
用人单位决议解散公司,劳动者离职当月出勤工资未发放,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 12**** 元。仲裁认定公司解散属于劳动合同法定终止情形,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而非赔偿金,裁决支付当月工资 5310.34 元及经济补偿金 62***.02 元。
处理要点
- 依据工资条与实际出勤核算未付工资
- 厘清公司决议解散属于法定终止事由,主张经济补偿金而非赔偿金
基本案情
劳动者 2020 年 9 月入职画师岗位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6 年 4 月 16 日用人单位召开会议决议解散公司,当日为最后工作日,2026 年 4 月 1-16 日正常出勤但工资未发放。劳动者申请仲裁请求支付当月工资 5310.34 元、违法解除赔偿金 12**** 元。仲裁委经审理认定公司解散属于法定终止情形,不适用赔偿金;按离职前 12 个月平均工资 10***.67 元、工作满 5 年 6 个月不足 6 年计算 6 个月经济补偿金 62***.02 元,对赔偿金请求予以驳回。仲裁裁决生效三日内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全部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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