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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调岗降薪劳动争议二审案

处理结果:二审改判支持工资差额 491468.3 元

劳动者维权调岗降薪 二审改判支持工资差额 491468.3 元

结果概述

劳动者仲裁、一审均败诉,一审以「领取工资未提异议视为同意降薪」驳回全部请求。二审接手代理,核心抗辩「未提出异议不等于同意降薪」,用人单位须举证调岗的合理性、必要性与协商一致。二审采纳代理意见,认定单方调岗降薪违法,改判支付 2019 年 2 月至 2021 年 9 月工资差额合计 49****.3 元。

处理要点

  1. 劳动合同变更须协商一致,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
  2. 谈话笔录无劳动者签字、无到新岗位报到的证据,不构成合意
  3. 劳动者持续书面异议,不能推定同意降薪

基本案情

劳动者 2014 年入职并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任职高级管理技术岗位;用人单位未经协商单方调岗降薪,劳动者仲裁、一审均败诉。二审代理围绕用人单位单方调岗降薪违法展开,厘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无证据证明就岗位调整协商达成合意,也未举证调岗具备合理性、必要性;谈话笔录无劳动者签字,亦无证据证明劳动者实际到新岗位报到,且劳动者持续对调岗降薪提出书面异议。二审法院采纳代理意见,认定单方调岗降薪违法,按原工资标准支持工资差额合计 49****.3 元,一、二审诉讼费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二审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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