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果概述
劳动者仲裁、一审均败诉,一审以「领取工资未提异议视为同意降薪」驳回全部请求。二审接手代理,核心抗辩「未提出异议不等于同意降薪」,用人单位须举证调岗的合理性、必要性与协商一致。二审采纳代理意见,认定单方调岗降薪违法,改判支付 2019 年 2 月至 2021 年 9 月工资差额合计 49****.3 元。
处理要点
- 劳动合同变更须协商一致,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
- 谈话笔录无劳动者签字、无到新岗位报到的证据,不构成合意
- 劳动者持续书面异议,不能推定同意降薪
基本案情
劳动者 2014 年入职并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任职高级管理技术岗位;用人单位未经协商单方调岗降薪,劳动者仲裁、一审均败诉。二审代理围绕用人单位单方调岗降薪违法展开,厘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无证据证明就岗位调整协商达成合意,也未举证调岗具备合理性、必要性;谈话笔录无劳动者签字,亦无证据证明劳动者实际到新岗位报到,且劳动者持续对调岗降薪提出书面异议。二审法院采纳代理意见,认定单方调岗降薪违法,按原工资标准支持工资差额合计 49****.3 元,一、二审诉讼费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二审为终审判决。
本站内容属普法与经验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或结果承诺。个案结果因事实与证据不同而异,具体法律问题请另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