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调岗降薪劳动争议二审案
案由:劳动合同履行、工资差额争议
劳动者仲裁、一审均败诉,一审以「领取工资未提异议视为同意降薪」驳回全部请求。二审接手代理,核心抗辩「未提出异议不等于同意降薪」,用人单位须举证调岗的合理性、必要性与协商一致。二审采纳代理意见,认定单方调岗降薪违法,改判支付 2019 年 2 月至 2021 年 9 月工资差额合计 49****.3 元。
- 劳动合同变更须协商一致,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
- 谈话笔录无劳动者签字、无到新岗位报到的证据,不构成合意
- 劳动者持续书面异议,不能推定同意降薪